|
泰 中 关 系 协 会 章 程 |
|
|
"泰中友好关系协会"为泰王国合法注册之国家一级协会,泰王国政府批准注册许可证,注册编号:4427/2548。 |
|
|
第 一 章 总 纲 |
|
|
第一条: 协会名称: 泰 文:สมาคมพัฒนาความร่วมมือไทย-จีน 中 文:泰 中 友 好 关 系 协 会 英 文:THAI-CHINESE RELATIONS ASSOCIATION
注册编号:5912572 既以后在本章程中所称〝本会〞一词,乃指〝泰中友好关系协会"。
|
|
|
第二条: |
|
本会标志象征有如下意义: |
 |
金黄色的地球衬托泰中两国国旗,旗杆呈V字型,象征泰中两国在各领域取得的胜利成果。两国旗下泰中两国人民紧握友谊之手,代表泰中两国人民世代友好,泰中一家亲,携手共进,同时也象征着连接泰中两国经济、文化的桥梁和纽带, 圆形外圈,象征泰中两国人民血脉相连团结友爱,世代友好、共同创建泰中两国和谐社会,共同走向这黄金时代,为人类社会的和平发展贡献力量。 | |
|
|
|
|
|
第 二 章 宗 旨 任 务 |
|
|
第一条: 崇敬泰王国皇帝陛下、皇后殿下及皇室成员 ,遵守泰中两国法律及相关法规,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,促进泰中两国间友好关系,增强泰中两国民间的经贸文化交往为宗旨,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主办各种交流、展览、学术讨论、经贸洽谈等活动,维护会员之尊严,团结.互助.友爱.携手共进。
第二条: 本会以热心社会福利事业与慈善事业为己任,为泰中两国人民贡献力量。
第三条: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、协调、服务和帮助的责任。 |
|
|
|
|
|
第 三 章 会 员 |
|
|
第一条: 会员的申请条件:凡热衷于本会会务,认同并遵守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经本会会员介绍,填写入会申请经理事会研究批准,既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二条: 个人会员:持有合法身份,在经济或文化艺术界取得一定成就者,在泰中两国经济,文化交流中有突出贡献者,热心为泰中两国的社会慈善事业做贡献者。
第三条: 团体会员:合法资产不少于二百万美金,认同本会的宗旨和发展目标,遵守本会章程者。
第四条: 任何会员更改名称、姓名、国籍、地址、行业或法人代表,必须在十五天内以文书形式向本会秘书长报告。
第五条: 会员的义务: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各项决议,严格律己、以诚待人、相互团结。会员有维护本会名誉及权益之职责。精诚团结、爱会如家、发挥潜能、共同促进、共同发展。
第六条: 为了更好的开展本会会务工作,本会会员需要按时缴纳会费。 |
|
|
|
|
|
第 四 章 组 织 |
|
|
第一条: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,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,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选举一次,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开。理事会不定期举行,具体由主席团负责召集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议工作报告,修改本会章程,选举组织机构,理事会任期为四年,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,工作变更后,由原单位另行推荐替补人选,报主席团确认批准。
第二条: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,执行主席一人,常务副主席及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,主席团会议由主席(或受委托的执行主席,副主席)负责召集。主席团负责召开全体理事会,由主席(或执行主席)任命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总干事一人,及聘任名誉顾问、名誉主席、顾问等报告理事会会议通过。
第三条: 本协会办公厅秘书处是本会日常管理,营运的最高行政中心,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下设各职能工作部门。
第四条: 对违反会章,违法乱纪或不称职的人员,由主席团负责召开理事会,按照民主程序,予以调整,罢免或撤换。 |
|
|
|
|
|
第五章 经济来源与资产管理 |
|
|
第一条: 本会的资金来源于全体会员所交之会费,企业事业机构的赞助,及不同领域的捐赠。
第二条: 各项企业的赞助及捐款按时间,数量的顺序立即在本会网站上公布。
第三条: 本会主席、执行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及会员每年需交纳会费:肆仟铢。(各类赞助费随意)
第四条: 本会海外会员每年需交纳会费按人民币计算为:壹仟元。(各类赞助费随意)
第五条: 本会建有由理事会管辖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及年度财务报告制度,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,定期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本会财务收支情况,并在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审计。
第六条: 本会的支出款手续,规定由主席、执行主席或受委托之副主席与财务负责人联合签名,及加盖本会公章为准,如支款数额较大的必须上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七条: 本会的经费,资产及不动产皆受泰王国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,挪用和任意调拨,本会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。 |
|
|
|
|
|
第 六 章 退 会 |
|
|
第一条: 凡因涉及一切刑事犯罪者,或被通缉者不可担任协会任何职务。
第二条: 长期生病不能工作者,不能担任协会常委以上职务。
第三条: 不尊重本会机构、破坏本会名誉、不遵守本会章程、不缴纳会费者,不可担任本会任何职务。
附 则 本会章程由理事会核准通过后既生效,解释权隶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泰中友好关系协会
2019年10月1日更新版 |
|